1、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滅火器換藥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等內容。

  4、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中型企業、專用倉庫以及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群管理單位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並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

  5、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滅火器換藥至少每半年要組織員工進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撲救初期火災的演練。

  6、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要時刻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7、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產、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8、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消防公司、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並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

  9、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10、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11、消防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12、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特殊工種、重點崗位員工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培訓率要達百分之百,並持證上崗。

  13、不要在宿舍、生產車間、廠房等場所亂接亂拉臨時電線和私自使用電氣設備,禁止超負荷用電。嚴禁在倉庫、車間內設置員工宿舍。

  14、企業的熱處理工件應堆放在安全的地方,嚴禁堆放在有油漬的地面和木材、紙張等易燃物品附近。

  15、褐煤、濕稻草、麥草、棉花、油菜籽、滅火器換藥豆餅和粘有動、植物油的棉紗、手套、衣服、木屑以及擦拭過設備的油布等,如果長時間堆積在一起,很容易自燃而發生火災,應勤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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