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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封人員無權對正常施封中的車輛罐口裝置啟封。

  (2)所有駕駛人員,都不得更動鉛封,如發現內部異常,必保全封條須現場封存,並由客戶簽字認可。同時向經營人員彙報,經營專責確認。

  (3)駕駛人員只限於在現場對車輛罐防偽標籤口加封。

  (4)其他人員如工作需要必須啟封,應通知客戶一起進行啟封和加封。

  (5)對罐口裝置加鉛封時,貨櫃封條鉛封上必須清晰可見標識及編號。

  (6)加封後的鋼絲頭,長度不宜超過1、5cm,保安封條安全封條多余鋼絲繩須用斜口鉗進行剪斷處理,使出孔鋼絲頭部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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